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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的通知

  (九)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主要包括公共安全事件处置、防洪、防震减灾、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防灾减灾国民教育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十)统筹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是否与区域规划、河湖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防建设规划等相协调衔接。
  (十一)经济分析评价。新一轮城镇总体规划是否满足城镇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十二)实施措施。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十三)是否达到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要求。
  (十四)是否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要求。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审查时限:
  (一)初步审核。市规划局接到市人民政府交办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
  (二)技术审查。市规划局在初步审核通过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函复区、县人民政府。
  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行政审查。
  1.市规划局接到区、县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各成员单位应当自材料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到市规划局。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2.市规划局负责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进行汇总,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将规划成果(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市规划局。
  3.市规划局收到修编后的规划成果和修编说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规划成果进行审议,形成审查意见。
  4.市规划局自联席会议审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及市人民政府批复代拟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办理期间,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限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后,可延长5至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以下地区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规划;
  (二)国家级、市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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