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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的通知

  (二)国家与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天津市域城镇体系及新农村布局规划;
  (四)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历史情况以及现状特点与发展条件。
  第十二条 城镇总体规划审查内容:
  (一)性质。城镇性质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合本市对该城镇、各类功能区、特定区域职能的要求定位;是否符合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
  (二)发展目标。城镇发展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条件和社会的可承受程度;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繁荣、社会全面进步及可持续发展;是否与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相衔接;是否有利于区域内城镇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是否与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协调一致。
  (三)规模。
  1.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题论证。
  2.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计算口径包括在规划建成区内居住登记的户籍人口(含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3.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方向和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四)区、县的城镇、村庄体系规划。是否层次合理,功能明确,能够满足当地整体发展需求,分级结构统一平衡。
  (五)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城镇空间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历史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六)交通。城镇交通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体系和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城镇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是否与全市交通系统及城市长远发展目标相协调一致。
  (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并相互协调;是否合理配置并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建设的关系。
  (八)环境保护。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及标准;是否有利于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城镇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文本中应单独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审查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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