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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的通知

  第九条 城镇总体规划报审材料包括:总体规划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区、县有关部门和军事部门的协调意见,区、县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转由市规划局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审查:
  (一)初步审核。市规划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局提出意见并将原件退回申报的区、县人民政府。待补充完善后,由区、县人民政府重新申报。对符合报审要求的,进入技术审查程序。
  (二)技术审查。由市规划局组织专家组,对报审的总体规划方案的重点内容和规划深度等进行审查。经专家组审核同意后,提出审查意见,进入行政审查程序。
  (三)行政审查。
  1.行政审查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农委、市交委、市科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旅游局、市地震局、市环保局、天津警备区等部门参加,负责对报审的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行政审查。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规划内容的意见,并组织与规划相关的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审议规划的性质、布局、用地规模等主要内容,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的意见,为市人民政府批复提供决策依据。涉及滨海新区范围内以及特定区域的规划审查,可邀请市滨海委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
  2.有关方面对总体规划有重大分歧、经联席会议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规划局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各方理由和情况说明,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3.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联席会议的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进行相应修改,同时应对修改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成果及有关材料和修改说明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城镇总体规划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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