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联系电话和报告时间。
5.1.4 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煤矿,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5.2 事故应急救援
煤矿发生重大事故后,煤矿企业立即按照本单位的救灾预案实施抢险,处置灾害事故。市煤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确定启动本预案时立即召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5.3 应急抢险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矿井应按照本矿井《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
4)通讯畅通原则。井上下应设立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5)物资供应满足抢险救灾需要原则。确保抢救救灾物资及时供应满足需要。
5.4 应急结束
事故抢救结束或认为没有抢救价值时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6、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全市各煤矿要按照本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特别是要完善本矿的消火、排水等生产系统。市地方煤矿救护队储备一定数量的排水设备。
6.2 人员保障
在组织本矿人员基础上,组织如下矿井人员作为补充:
清河门区:兴舟煤矿、新发煤矿
阜蒙县:兴达一矿、河东煤矿、伊吗图东部井
海州区:弘霖煤矿、东兴二矿
太平区:鑫发煤矿、隆兴煤矿
新邱区: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阜新煤矿、阜新新邱露天煤矿
7、附则
7.1 预案修订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