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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7〕3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目前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以下简称移民)人数核查登记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和我省广大移民的意愿,省政府决定在我省移民人数核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为切实做好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及时把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

  二、搞好试点,分批实施。扶持资金发放工作要先搞试点,再分批实施。2007年4月,由省政府移民办、省财政厅和平顶山市政府指导,鲁山县政府负责,在鲁山县开展全省移民扶持资金发放试点工作。各省辖市在移民扶持资金发放前也要先搞试点,再全面实施。5月,全省开始分批发放。第一批发放范围是省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和被外省水库淹没的我省农村移民;第二批发放范围是外省兴建大中型水库时迁入我省的移民,这批移民的身份和人数待迁出省确认后,与迁出省同步发放。

  发放扶持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的扶持范围和标准。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发放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发放20年。全省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每半年发放1次。今年首次发放的是2006年下半年的扶持资金,人均300元。各省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移民扶持人数要一次核定,准确无误。

  三、完善程序,加强管理。要坚持方便移民、手续简便、服务优质的原则,认真做好移民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省、市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省政府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和标准,将扶持资金逐级下达到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扶持资金直接支付到邮政储蓄部门,由邮政储蓄部门转存入移民个人存款账户。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在邮政储蓄部门开设扶持资金专户和移民个人存款账户,邮政储蓄部门要会同移民、财政部门把移民个人存折发放到移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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