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平原区整合工作重点是关闭不合格的砖瓦厂,对无资源或资源量很少的,生产规模落后(窑门数在20门以下)的,距离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两侧2公里以内的,城镇居民区周边的,相关手续不全的,不符合有关部门条件要求的砖瓦厂,一律予以关闭,各区县逐年减少砖瓦用粘土矿山数量。
3.地热的整合工作重点范围在天津市外环线以内。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外环线以内为地热资源限制开采区,整合目标是逐步减少地热开采井的数量。
通过增补地热回灌井或通过试验将地热开采井转变为回灌井,或将一部分地热水用户并入供热管网集中供热,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工作步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共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4月底前),为制定方案阶段。各区县编制完成本区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第二阶段(2007年5月至2007年10月),为方案实施阶段。
各区县要完成实施方案制定的2007年矿山整合目标。
第三阶段(2007年11月至12月),第一期矿山整合工作检查验收阶段。
第四阶段(2008年1月至9月),继续开展矿山整合工作,各区县全部完成实施方案制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阶段(2008年10月至12月),第二期矿山整合工作检查验收阶段。
(二)工作安排。
1.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方案组织区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编制区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包括整合矿山和关闭矿山两部分。只涉及关闭矿山的区县,仅编制关闭矿山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意义;
(2)整合矿山目标、关闭矿山目标;
(3)分述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矿山名称,整合矿山名称,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安排;
(4)关闭矿山名称、矿山规模、人员等,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关闭矿山的进度安排,关闭矿山后的具体措施,矿山复垦建议,复垦资金来源等;
(5)保障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制定出现问题如何解决的措施等,内容要具体。
2.方案实施。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3.检查验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分阶段进行自查验收,并及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自查报告,同时迎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代表国务院对我市资源整合工作的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