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限采区:禁采区以外的超采区。
(二)禁采区、限采区控制目标。
1.禁采区控制目标: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南水北调通水前,地表水(引滦)已到达的地区严禁新打开采井,现有开采井取水量要按计划逐年压采,到2009年底达到压缩30%以上超采量的目标;对水质、水温等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开采地下水,应按规定采取回灌措施。在无地表水(引滦)水源的地区,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上马。
第二阶段:南水北调通水后,已有地表水(引滦、引江)供水的地区严禁新打开采井, 现有开采井取水量要逐年压缩,3年内达到压缩50%以上超采量的目标, 5年内达到不超采的目标;
对水质、水温等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开采地下水,应按规定采取回灌措施。在无地表水(引滦)水源的地区,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上马。
2.限采区控制目标:在地表水(引滦、引江)供水的区域内,原则上严禁新打开采井,已批准开采的单位,严禁新增许可水量,并随企业停用和开采量的自然衰减逐步减小开采量;无地表水供水的区域内,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上马。
二、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措施
(一)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制度。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应超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二)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禁采区和限采区供水管网情况及控制目标的要求,制定分年度地下水压采计划,各区县的压采计划要报市水利局备案。在有替代水源的条件下,要根据实际,在保证用水需要的情况下,按计划削减已审批的取水许可水量;在替代水源供水不足的情况下,要通过强化节水措施,逐渐减少地下水取水量。
(三)开展地下水取水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为切实贯彻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强化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近期要在全市开展一次地下水取水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工作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加强对地下水超采区内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管理,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用户要限期办理,并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二是对擅自转让取水许可证或私自转让用水的,要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三是开展对取用水户用水计量及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