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津政发[2007]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是资源性缺水城市,地下水是我市城市供水的重要水源。
多年来,我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1983年引滦入津工程建成通水后,我市市区及周边地区以引滦水替代了地下水,同时对地下水实行控采限采,地下水超采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由于我市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差异以及开采布局等原因,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问题仍然突出,中南部地区深层地下水超采严重,武清区河北屯,宝坻区新开口、口东、八门城一线以南地区,形成了面积约9000平方公里的超采区。地下水的长期超采加速了地面沉降,并造成咸水底板下移等环境地质问题。因此,控制和治理地下水超采区,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严格控制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遏制超采区扩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和《
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划定我市平原区深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区域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区域范围和控制目标
根据我市地下水超采区超采情况、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开采状况及有关地区水资源条件,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区域范围,并提出控制目标。
(一)禁采区、限采区的划定。
1.禁采区:南水北调通水前地表水(引滦)到达、具备压采条件的地区。现状供水条件下禁采区包括: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地区、塘沽区城区、汉沽区城区、大港区城区、武清区城区、市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南疆码头。
南水北调通水后增加的禁采区有:环城四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武清区有地表水(引滦、引江)供水的城镇, 静海县县城、宁河县县城及汉沽区至大港油田的150余公里沿海防潮堤内外合计5公里范围内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