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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区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其人员、业务和经费等由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报告、调查和监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兽药监管等工作;承担畜牧、草业管理等公益性职能。
  (五)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体系。有畜禽养殖的村,原则上每村聘用1名动物防疫员,也可根据当地畜禽饲养数量合理确定动物防疫员人数。村级动物防疫员应从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接受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所在村动物的强制免疫、疫情报告、监督病死动物的处理、协助产地检疫的报检、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
  二、合理确定人员编制
  (一)人员编制。按照各类兽医工作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加强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合理确定兽医工作机构的编制。所需的人员编制从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二)养老保险。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大局出发,按照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同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定继续参保;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未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我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三、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如遇国家和我市出台增资政策,市财政对困难区县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
  随着畜牧业规模化养殖的发展,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补助,从2007年至2010年按照每村每月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安排解决。市财政按照每村每月10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统一使用,对畜禽饲养量较大的区县予以适当倾斜。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一)规范人员录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定员,原则上应以现有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不足部分,按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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