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近两年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应重点监管。对列入国家和市重点监管产品,应加强日常监管。
6、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加大飞行检查频率。
三、重点监管的产品
1、列入国家局重点监管的12类30项产品(见附件1);
2、列入上海市重点监管的23种产品(见附件2);
四、现场监督检查要求
体系部体系考核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应将情况以传真或其他方式通报企业所在分局。分局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证后监督现场核查表》(见附件3)的内容,参考质量体系考核或实施细则检查评分表,以及以往检查的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检查企业生产条件维持状况,作出综合评价,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现场核实:
1、证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体系考核纠正的条款。
2、核实实际检测能力与出厂检验标准是否一致。
3、核实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与注册批准内容是否一致。
4、检查企业有无“三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并核对“三证”核定的内容与实际状况是否相符。
五、对行政监督人员的要求
监督检查行为必须规范,应符合《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暂行规定》。
(1)进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时,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上海市行政执法证》或者证明执法身份的介绍信。
(2)实施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应事先告知被检查企业。
(3)现场检查应当作好现场检查记录,由现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名。
(4)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场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结果(结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
(5)被检查人对检查结果(结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若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一次。
(6)现场检查时,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物品。
六、有关跨辖区企业检查的规定
1、对跨区(县)办理生产场地变更手续的企业,原生产场地所在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