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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计划》的通知
(沪食药监械安[2007]265号)


各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本局制定了《2007年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计划》,统一了检查内容和评价要求,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

2007年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计划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开展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我局关于《上海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以及《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之精神。2007年是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年,为继续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特制定2007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7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要根据《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合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落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突出“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的真实性,推进企业诚信自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规范医疗器械市场,促进产业发展打好基础。
  二、日常监督原则
  1、对已经评定质量信用等级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分级监管,但对A级企业也要提高现场监督抽查比例。
  2、对尚未评定质量信用等级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
  依照《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沪食药监械安[2004]588号)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新开办企业的初次现场检查,原则上必须有分局药品科人员参加,对企业应加强法规宣传,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对新产品获得注册批文上市的企业,应加强现场检查,并建立企业监管档案。
  3、对2006年度内有产品质量抽查和洁净区环境监测不合格情况的企业,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重新安排抽样或监测。
  4、对2006年度企业信息登记没有填报的企业,应将该企业是否存在或是否停产的情况核实清楚;对失踪企业情况应及时上报,由市局统一进行公示;对停产企业要登记在信息库,恢复生产时应进行体系考核;对其他企业,要求企业补报2006年度基础信息。受理中心对2006年没有登记信息的企业在申请其他业务时,应要求其先补报企业信息,再受理其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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