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量避免安排经营性项目,以规避风险。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九条 扶持项目应依据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
第十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备案;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州(市)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必须编制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经州、市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批准。
州(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于项目实施的上年9月底前将项目年度计划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完成了规划设计并经批准的项目。
项目年度计划中应列出: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设计效益、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年度投资数额、扶持人数、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等。
第十四条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州(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制;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