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必须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签章认可方可实施。项目重点是基本农田及配套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要求逐级审核报批。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下达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后期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机构,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对各地实行总额包干,超支自负、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由各州(市)移民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本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上年10月底前报送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经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核拨(报送格式详见附表1)。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经核定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以及全省统一的后期扶持标准,会同省移民管理部门,下达各州(市)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额度控制数,各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再逐级分解落实到人(户)和项目,并将分解核实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移民管理部门,经省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作为正式下达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部门(报送格式详见附表2、3)。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年度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和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延期拨付,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后期扶持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期扶持资金统一使用管理,继续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第二十二条 移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对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移民管理部门要加强后期扶持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