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07]34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土地规划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引导和促进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发展改革委在分解本次下达的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会同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和建设投资计划。
二、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严禁转为商品房开发和其他用途。
三、各级建设及房产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和开发建设条件,认真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要明确界定购买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和完善购买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要采取措施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审批超户型面积、超标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42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成本审查制度,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外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在批准的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跟踪分析,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国家及省政府规定收费的,要依法查处。
五、本计划为指导性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