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7〕18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收文物商店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7〕95号)收悉。关于广东省文物总店、广州市文物总店、广州集雅斋销售其从民间收购的文物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对上述3家文物经营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文物和销售其他货物应分别核算,文物经营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其他货物仍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