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小型煤矿退出机制。不具备资源整合、改扩建和保留条件的小型煤矿,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纳入关闭范围,组织实施关闭,并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关闭补偿原则,处理好资产、资源和人员转移问题。已列入永久性关闭名单的矿井,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成立重庆市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侯行知、市经委主任吴冰、市经委副主任吴光、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周时洪、重庆煤监局副局长王西平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整合办),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吴光兼任。办公室下设具体工作联络组,成员由各市政府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整合的有关政策措施,检查、指导和督促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煤矿整合工作。
(二)大力宣传,加强督导。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本实施意见贯彻到每一个煤矿企业,大力宣传煤矿整合工作的目的、意义、背景和相关政策,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赴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进行督查和宣讲政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煤矿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煤矿整合工作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除法定职责以外,按以下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整合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整合规划、具体方案的审查;查处不按设计组织施工、拖延整合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整合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查处,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审查、批准,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和已关闭矿井资源的开采价值;对纳入整合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重新设置采矿权,向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范围调整和边角、残余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处理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整合工作重点的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