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煤炭资源相邻的矿井。
(二)国有煤矿井田周边对国有大矿生产开发有影响的矿井。
(三)一个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矿井(生产系统),即“一矿多井、大矿小开”的矿井。
(四)小矿密集区内的矿井。
(五)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井。
(六)实际生产能力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
(七)采矿范围相邻,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
(八)其他具备整合条件,可以实施整合的矿井。
以下类型的矿井不纳入整合范围:
(一)凡存在煤(岩)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3万吨/年以下矿井。
(二)资源已经枯竭且周边无资源可增划的矿井。
(三)在国家和市级规划矿区范围内,对大中型矿井未来开发有影响的矿井。
(四)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矿井。
(五)已经纳入永久性关闭煤矿名单、且无资源可供重新规划利用的矿井。
八、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1.2007年4月底前,形成全市煤矿整合实施意见;
2.2007年8月底前,完成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复工作;
3.2007年10月底前,完成部分区县(自治县)整合煤矿开采设计和取得(变更)采矿许可证工作;
4.2008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合工作,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二)工作步骤
1.形成全市煤矿整合实施意见。市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形成全市煤矿整合实施意见,确定煤矿整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2.实行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总量控制。根据全市煤矿整合关闭三年规划,分解落实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控制目标。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必须在整合规划中具体分解落实,并于2007年8月底前提出拟保留矿井、拟关闭矿井和未来发展矿井名单。
3.编制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规划。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编制煤矿整合规划报市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审。通过会审的,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各区县(自治县)整合规划与矿业权设置方案必须保持一致。
4.明确实施主体。按照经批准的煤矿整合规划,确定整合煤矿企业主体,并预先核准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