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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全面统筹,安全发展。煤矿整合应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和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相结合;与电煤、冶金煤供应保障基地建设和全市大多数小型煤矿开采极薄煤层的现实相结合;与解决三峡库区产业空虚问题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相结合。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煤矿整合应结合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合理制订整合规划和具体方案,并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三)以大并小,优化组合。煤矿整合应坚持以大并小、以强并弱、以优并差和规模开发的原则,以大中型和具有资金、管理、技术相对优势的骨干煤炭企业为主体,整合小型煤矿,促进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规模化开发,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明确标准,扎实推进。整合矿井必须经现场核实和方案论证,达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有保障的要求;整合后的一个矿区(开采单元)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

  (五)公开公正,接受监督。煤矿整合应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目标任务

  (一)2008年末,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500户以内。构建若干个100万吨/年以上生产规模的煤炭企业或企业集团。

  (二)2008年末,全市小型煤矿矿井数量控制在1000个以内。

  五、整合方式

  (一)企业资产整合。照按《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要求进行,需要调整的,按有关规定调整。

  (二)矿井资源整合。对相邻矿井实行以煤炭资源为基础、开发布局调整为重点、生产系统优化为核心的重组,达到“一证一矿、一套生产系统”的要求。

  六、整合标准

  (一)企业整合标准。整合企业最低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万吨/年,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矿井整合标准。整合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三峡库区、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满足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为主要目标的小型煤矿最低生产规模应达到4万吨/年。

  七、整合范围

  整合的范围为所有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矿井之间和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矿井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其重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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