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取得民政部门的法人登记资格。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具有与其办园类别、层次及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有符合国家任职资格的园长和合格师资。幼儿园教职工按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渝编办[1999]34号)配备。
(四)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达到国家消防和卫生条件。新装修的园舍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安全检测后方能进驻。
(五) 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均有与其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城市和城镇地区的幼儿园达到重庆市三级幼儿园以上标准,农村幼儿园达到重庆市四级幼儿园以上标准。
(六)附设在幼儿园的婴儿班,其办班条件须达到《重庆市婴儿班基本要求》。社会各界力量举办的亲子园等早教机构,其基本条件参照《重庆市婴儿班基本要求》执行。
(七)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符合园点布局的需要。
第四条 设置学前教育机构的注册程序。
(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办材料:
1.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园长(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办园形式、规模、师资、资产和经费来源的渠道等内容。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拟任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等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聘任合同等。
3.符合国家幼教法规和规章的办学章程及发展规划。章程内容包括名称、园址、法人;办园宗旨、办园规模、服务对象、办园形式;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财务管理制度;教职工配备、内部管理体制、章程修改程序;保育教育理念和基本内容、培养目标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还应规定园务委员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4.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还应提供其场地的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