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教基〔2007〕34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根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我委于1990年起,在全市实行了幼儿园资格准入制度,促进了我市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推进依法办园,加强和规范对各类学前教育的管理,使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我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对学龄前儿童实施集体保育和教育、对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科学育儿指导的幼儿园(班)、学前班、亲子园等机构(以下统称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教育部门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大中小学举办)集体办(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农村乡镇、村民委员会利用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校舍、师资、经费等、或辅以财政专项补贴所举办)民办(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其他部门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或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均必须登记注册。
第三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