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分配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推进医疗机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机制,将工资收入与岗位劳动强度、病人满意程度结合起来,与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挂钩,向重点岗位、一线人员和优秀技术骨干倾斜。充分尊重医疗卫生机构的分配自主权,实行工资总额管理,不搞工资统发。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收入分配秩序,严禁将个人收入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县、乡村和城市社区医疗机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自治区及市、县各选择一家医院先行进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和卫生厅制定。
(三)建立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保障责任,建立稳定的财政经费保障和增长机制。探索建立县以上公立医院财政保障制度,2008年县以上公立医院财政保障率达到70%,2010年实现全额保障;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经费从2007年起实行全额保障。村医年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村干部年收入的80%,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卫生厅制定。
(四)健全奖惩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院长和医务人员的考核力度,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实行考评结合的办法,建立起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医疗卫生机构及院长实行百分制考核,把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群众满意度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和奖惩的依据。对考核前三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院长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第一年黄牌警告,第二年责令辞职。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人事厅和卫生厅制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在年终实行分级考核。自治区政府对考核前三位的市、县、区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第一年通报批评,第二年追究其分管领导的责任。各地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保证各项考核任务落实到位。
(二)建立工作报告制。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初将本地上年度医疗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建设目标责任书落实考核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建立分级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报告重大疫情、重大医疗事故、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对发生重大疫情不及时报告,造成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逐级追究责任。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监察厅和卫生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