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各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相关鉴定评审机构:
根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今年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换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换证工作要求:
一、 基本原则
以气瓶自有产权带动气瓶充装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以严格落实许可条件的规定促进气瓶充装单位规模化经营和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 工作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46号令)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
以及相关的气瓶充装和检验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 适用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到期需要更换气瓶充装许可和检验许可的气瓶充装和气瓶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换证单位”)。
四、 换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气瓶充装单位换证基本条件
1、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市质监局同意的气瓶除外)。
2、气瓶充装单位储罐总容积应大于等于100M3(不包括残液罐的容积)且自有气瓶数量应大于等于2000只。(仅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