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7修订)


  (二)所用的亲体合格,来源符合要求;

  (三)有配套的培育苗种设施和检验规范;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育苗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销售的水产苗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水产苗种质量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并加强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并协助做好无公害水产品认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销售的水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水域环境、水质状况和水生生物毒性等的监控,加强对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药物、饲料和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病害、疫病防治工作,做好渔业病害、疫病的监测、防治研究,建立渔业病害疫病预报、预警系统和应急机制,及时发布渔业疫情预报。发生渔业病害疫病时,应当及时处置。

  从事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对养殖场所内发生的渔业疫病,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洪规划以及防御台风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养殖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发布灾害警报,并采取防灾、减灾措施。

  鼓励、引导渔业生产者参加养殖财产保险,建立安全自救等多种形式的互助保障制度。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三条 鼓励发展远洋捕捞。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