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公告
(闽常[2007]4号)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3月28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29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