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等级和建设项目类别核发《陕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内的公路、索道与缆车;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旅馆建筑;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以及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均属于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认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须经省建设厅征求国家建设部意见后确定。认定省级风景名胜区其它重大建设项目,须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省建设厅意见后确定。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建设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它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核发《陕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核发《陕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其它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陕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国家建设部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省建设厅提交申请材料。省建设厅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陕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选址审批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发机关应当在选址审批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为6个月。
取得选址审批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审批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发机关提出申请。原核发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调整或变更的决定,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
四、实施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对违反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建设项目选址,越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未经核发选址审批书而开工建设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各地今后要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制度作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督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都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切实搞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