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突出重特大事故防范重点
继续开展道路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等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安全监管,整治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
1.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以道路客运企业为责任主体,以企业法人代表、驾驶人为重点,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加强客运企业安全监管。严格客运企业安全评价及安全绩效考核制度,落实全员、全过程安全责任;严格客运车辆市场准入,客运车辆必须配备ABS刹车防护系统,安装GPS监控终端或行驶记录仪;各级运管部门、汽车维修企业要严格按照《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第7号)及有关技术规范,加强客运车辆维护保养,严防带病车辆上路;严格执行客运车辆报废制度,建立报废车辆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严禁报废车辆参与市场营运:客运企业发生一次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7天内吊销肇事车辆的客运证,收回线路牌: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取消经营线路的经营权,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给予撤职处分,并依法追究责任。
加强道路交通路面管控。整合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由市公安交管局、市交委、市安监局、市高速公路执法总队建立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监管,严厉查处驾驶人违法违章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和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人,一律从严处罚;建设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加快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村(居)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建设;各区县 (自治县、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在国省道交界处定点设置24小时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站,对9座以上客车每车必查。同时,安排1辆以上长期流动巡逻车上路巡逻检查。
加强危险路段整治。2007年底前,全市运行公交客车的道路、国省道、重庆交通旅游集团等市属单位所属6米以上的高路堤道路,必须全部安装防撞护栏:市交委实施的“安保工程”要继续向县乡道路延伸,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重点危险路段完成2公里以上防撞护栏安装。
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严厉查处车辆超员、超速和超时运营,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停车、大型车长期占用左侧车道行驶、客车随意上下客等违法行为;建设高速公路雾情监测系统;对无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大货车予以处罚。
严格校车安全管理。
2.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 (渝办发[2006]20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6]222号)规定,认真落实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市经委、重庆煤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2006年度175个小煤矿关闭任务的督导,并对2007年度100个小煤矿关闭任务分解落实到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关闭煤矿“一对一”安全监管责任,建立考核体系和奖励机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分明、措施落实;坚决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坚决防止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列入关闭矿井违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