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绩效工资制度由企业组织实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三)强化“一岗双责”责任,推动安全监管责任到位
1.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行政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的“一岗双责”责任制规定,把安全监管责任按行政主管职责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由主要领导负总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部署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要做到分管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亲自督促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力量深入安全生产重点部位,查找薄弱环节,严格事故防范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能,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有关部门承担的行业专项安全监管工作,代表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察执法;煤矿、公安、交通运输、建设、质量监督等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专项监管,并对行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市国资委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2.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政绩考核,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罢免的重要因素。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立逐级检查和定期汇报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3.严格事故责任行政问责制和问询制。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对重特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坚决按照行政问责制规定启动行政问责。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企业,由各级监察、安监部门牵头,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问询,并对企业领导班子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整顿学习。严格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参股经营煤矿、客运和娱乐行业。严格执行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