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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十) 坚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首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及市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按照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精神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使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思想和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逐步健全,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强化;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和谐密切;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加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二十一) 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组织协调机构。坚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总体协调。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任务分工,上下联动,认真抓好落实。区县党委、政府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领导者,肩负全面责任,要从制定规划、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督促检查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乡镇党委、政府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组织者,承担直接责任,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抓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村级组织要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要求,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着力维护农村和谐与稳定。

  (二十二) 加强监督考核,务求工作实效。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考核评价体系之中,加强监督检查和督查考核。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司法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各级纪委要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市纪委协助市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积极协助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区县、乡镇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村党组织要设立纪检委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在行政村设立监督小组,聘请廉政监督员,协助村党组织、村委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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