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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八) 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落实《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制定《北京市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北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和《北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建立健全“村账双审”制度,制定《北京市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办法》。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开细目和标准,重点推行“账款双托管”和村级集体大额资金专储账户管理模式,加强对财务托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理财制度,充分发挥村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积极开展社会中介机构为村级财务管理服务的试点。定期检查农村财务管理情况,对财务管理混乱的村集中进行清查整顿。

  (九) 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督促和指导区县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办法及村级重要经济事项招投标办法。制定《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定《北京市农村集体水面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农村水面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加快村庄规划编制,严格执行村庄规划。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和审查审批管理,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法人制、公告制、监理制、审计制、招投标制和合同制,严格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管理,探索农民参与项目质量监督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十) 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合同草本及正式合同必须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动态管理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典型经验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扩大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创新农村经济制度和农村经济组织,健全运行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利益。

  四、进一步深化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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