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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实施阶段(2007年2-6月)
  1.部门(单位)自查(2-3月)。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清查。
  2.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3-4月)。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工作与部门(单位)自查交叉进行。市直部门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由市资产清查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各县(市、区)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按照自行确定的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进行。4月20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将自查结果连同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4月底前,各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清查结果和专项审计报告汇总上报同级资产清查办,同时将固定资产建档建卡,输入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3.清查结果汇总上报与部门(单位)建章建制(5月)
  (1)各级资产清查办逐级汇总上报清查结果。各县(市、区)务必于5月10日前将清查结果报市资产清查办。
  (2)各级、部门(单位)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4.组织验收检查与上报全市清查结果(5-6月)
  (1)各级资产清查办组织力量对本级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固定资产建档建卡情况及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情况等进行验收检查。
  (2)市资产清查办5月30日前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按时向省资产清查办报送全市资产清查结果。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
  各级分别召开资产清查工作总结大会,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建立三门峡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切实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监察、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负责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保障经费。按照省政府和现行财政体制要求,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支付,中介机构不得向审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四)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在资产清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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