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查反馈阶段(2007年6月1日至7月31日)。由省政府法制办对各地、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提出复查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
(三)审核上报阶段(2007年8月1日至9月30日)。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由省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经反馈提出的修订意见和修改、废止、失效意见再次进行核查,审核结果上报省政府,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四、清理工作方法
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运用网络、新闻媒体等手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在规章清理工作中,省政府法制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到各市(州)、县(市、区)开展调研和座谈,听取基层执法部门、社会团体、群众对本次规章清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确定专门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提供保障条件,对本部门执行的各项规章逐一进行认真清查,确保规章清理工作及时完成。
(二)各部门在5月31日前,未提出有效、修改、废止、失效意见的省政府规章,列为不再执行的规章,报省政府宣布失效。对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年审年检等不能说明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措施条款,列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报省政府废止。
(三)规章清理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结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依据废止、失效的省政府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失效。各部门要根据规章清理结果对本部门工作予以调整,对于继续执行废止、失效政府规章的,或者依据废止、失效的政府规章发布文件、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年审年检等行政行为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规章清理意见表
2.规章清理建议表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规章清理意见表
单位: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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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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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 政令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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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日期 │ │ 政令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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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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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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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所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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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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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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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条款 │所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条款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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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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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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