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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现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包括省政府、长春市政府和吉林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长春、吉林两市由长春、吉林两市政府自行组织清理,清理工作结果和总结于10月3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清理原则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的规章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章,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步骤及安排

  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其他部门配合。清理工作分为三个步骤,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清理阶段(2007年4月至5月31日)。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执行的省政府规章逐件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意见和理由。认为应当保留或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规章,要列明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有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年审年检等行政措施的条款均要列明法律、法规依据,并填写《规章清理意见表》,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卢涛,联系电话:88905629)。

  各市(州)、县(市、区)和长白山管委会均可对省政府规章提出清理建议,省政府各部门也可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省政府规章和长春、吉林两市政府的规章提出清理建议。对于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要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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