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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1)海东行署、海南州、黄南州政府分别对其所属的共和县、贵南县、贵德县,尖扎县,化隆县、循化县政府主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移民安置部门的负责同志及业务骨干统一集中培训;有关县政府对各地组成的工作组成员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及分管移民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各地工作组对村、社干部及群众代表进行培训。

  (2)省移民安置局分别对西宁市、海西州(含格尔木市)和海北州政府主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移民安置部门的负责同志及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州级以下的培训参照(1)所确定的方法相应进行培训。

  2、培训内容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务院〔2006〕17号);

  (2)《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3)《青海省大中型水利工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配套文件的通知》(青政办〔2006〕162号);

  (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支黄办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通知》(青政办〔2006〕163号)。

  第三阶段:宣传动员

  3月下旬,各县根据统一编制的宣传提纲召开群众大会等形式,对移民政策、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移民群众实实在在了解移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积极支持和配合政策实施工作。

  本阶段要同时做好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已确定我省移民后期扶持采取现金直补方式的情况下,各地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程序合法。

  第四阶段:分解落实登记

  3月26-4月20日,各县根据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办法开展工作。

  1、确定分解落实登记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后期扶持范围和对象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办法》的规定确定分解落实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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