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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十八)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把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农民工宿舍。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食堂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七、加强组织领导,引导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特别是山区、贫困地区和农村人口大县,要切实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力度。要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应制定年度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健全各项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任务、措施,加强督办检查,推动政策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十)应把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各地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教育、预防保健、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及支出范围,及时安排落实预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一)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劳动、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全省农民工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其他部门配合。统计部门要建立科学的农民工统计和监测指标体系,纳入常规统计,并加强数据分析、信息发布。
  (三十二)营造共同支持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社会各界都要树立理解、尊重农民工的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关心、帮助农民工。要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道德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用人单位要丰富农民工的文化体育活动和精神文化生活,主动为其提供活动场所和综合服务。文化部门要通过送戏、送书、送电影等形式,开展适合农民工参与的各类文化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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