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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
  (八)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农民工培训补贴制度。对参加培训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其中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半年以上并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各级就业再就业培训基地都应把农民工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为其培训提供综合系列服务。对于培训就业率高、规模大的,经省劳动保障、省财政等部门考核、评估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确定一批省级农民技能就业培训基地,并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中适当予以支持,但同一基地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补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实行公示制度、动态管理。
  对参加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民工,要本着方便、快捷并保证质量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鉴定服务。鉴定合格的,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农民工参加初、中级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费用实行减半收取,减收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适应需要,加大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行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力度。要实施职业教育“贫困生资助工程”,引导、鼓励各单位和个人对特困生和农民工子女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强化技工学校、实训基地和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及培训管理;加强转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每年培训一批专业课和实习指导“双师型”教师;推广使用规范教材,改善培训手段,方便农民就近就地参加培训。

  四、坚持分类指导,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探索科学适宜的养老保障制度。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研究探索解决农民工保险关系和待遇及时转移接续办法。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进低出、渐进式过渡,以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一)依法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工伤保险。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指导用人单位及时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建设、交通、水利、国防工业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交通、矿山、危化、民爆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参加建设项目的投标。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否则,不予以通过安全检查和延期。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时间和力量,加大征缴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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