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组织服务体系。各地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转移就业提供综合系列服务。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发展驻外劳务工作机构,鼓励劳务输出较多的地区在农民工主要输入地建立驻外劳务工作机构,承担农民工有序流动和维权服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驻外劳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根据工作业绩给予一定奖励。省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分类指导。要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逐步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五)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各地要积极开展劳务输出示范县(市)、乡的创建活动,培育劳务品牌,并与输入地加强协作,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开展有组织的输出,提供培训鉴定、转移就业、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骗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各地要切实落实发展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积极稳妥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坚持“打工经济”和“回乡创业经济”两手抓,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三、坚持就业导向,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
(七)明确农民工培训责任。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并对培训转移效果组织检查评估。劳动保障部门重点抓好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加强农民工维权服务工作;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扶贫部门组织实施“雨露计划”;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实施好各自的培训项目。各有关部门都要恪尽职守,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细化培训质量标准,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和评估,并对培训效果负责。
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切实把农民工培训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素质有机结合。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大型企业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中小型企业要加强与各类培训机构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训基地。在企业就业农民工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应从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提取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