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6]7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和谐社会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上重要战略位置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对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现代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在城乡间、省内外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认真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湖北、实现中部崛起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强化服务、依法维权,完善管理、健全保障,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做好农民工工作,努力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农村劳动力培训400万人以上、转移就业400万人以上,逐步健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和科学管理的体制。
二、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农民工的就业服务
(三)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平等竞争、高效便民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歧视、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和制度,清理规范涉及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及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排斥农民工的行为,切实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