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07]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吉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授权,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统称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第三条 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支持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出资人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项职责;
(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