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安置房源的位置、数量、层次、面积及结清差价计算方法和选择房源先后顺序的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拆除村民委员会的商业、办公、生产和其他用房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参照评估机构的估价结果,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的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办法,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约定。
第二十四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本意见所指城中村内未经市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五条 为降低城中村改造建设成本,保障村民和改造建设实施单位切身利益,对涉及改造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城中村内必须停止改造之外的一切建设活动,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城中村范围内建设活动的规范管理工作,依法制止村内任何形式的私搭乱建,违法建筑分别由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组织拆除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改造之前已经建成或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并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且工程质量合格的,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办理建设手续;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建筑予以拆除。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凡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审批方案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住户,应积极配合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对阻碍改造建设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