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村民委员会选择以自行筹集资金方式或者与房地产开发商联合进行城中村改造建设。
(一)以自行筹集资金方式改造建设的城中村,可在符合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实际,自主确定和实施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二)与房地产开发商联合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房地产开发商可根据本企业的承受能力,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和实施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协议签订后在村内公示。
第二十条 城中村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以房产证标注面积或基准面积为准进行。依据河南省宅基地面积划分标准,结合我市城中村村民居住区容积率控制标准,经测算,户均基准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户型为每套90平方米以内)。
第二十一条 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在与村民委员会商议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可以参照以下原则确定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标注面积为准,按我市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没有房产证的,以实际拆除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以实际拆除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1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房屋新旧程度给予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每处合法宅基地按一个基准建筑面积的新建住宅户型给予安置(安置价以新建安置房的各楼层平均成本为准);实际拆除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新建住宅建筑安装造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建筑造价结合房屋新旧程度给予货币补偿。
(三)每处合法宅基地原则上按一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在拆迁改造方案实施时,原户主如果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成年子女(其户口必须在原户主名下),则其中一个成年子女和户主共享一个基准建筑面积;其他具备分户条件的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的,可按每人1套不超过90平方米的新建住宅户型面积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