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合理规划水、气、热、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市政道路、绿地、社区服务中心、停车场以及菜市场等配套基础设施。
第九条 对农用地较多(农用地面积大于1000亩,且人均超过0.5亩)又处于城市边缘,以农业耕作或畜牧养殖为主的城中村,规划时可适当降低建筑楼层(但不低于四层),并应设置存放涉农设施的场所,近期可作为存放粮食、农具、农用车辆的设施,远期可作为车库或其他设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条 凡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全部按国有土地管理,原土地使用权不变。以其他土地置换腾出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统一供应。
城中村改造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直接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公益事业和市政设施用地,经批准可以按划拨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直接用于安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用地,可由村民委员会自主选择供地方式(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三条 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的经营性用地,应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对拆迁密度大、成本高且土地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确定合适位置地块和用地规模与待改造项目以捆绑方式公开出让。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所获收益主要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
第四章 拆迁和安置管理
第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载明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参照标准,供被拆迁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