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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三政〔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三门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三门峡市城中村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建成区内会兴、上村、师家渠、崖底、梁家渠、三里桥、向阳、后川、家王庄、西贺家庄、斜桥、野鹿、南关等13个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庄或街区。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围绕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增加就业岗位和收入,有利于城市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居住社区化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总体目标编制和指导协调工作;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具体工作。
  建设、房管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资质、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商可作为建设单位。
  第六条 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城中村改造建设计划及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市建设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以《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为指导,按照“功能第一、景观并重、经济实用、居住与就业统筹”的要求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各层次规划的编制、评审、审查和报批工作,并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意见实施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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