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锦州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锦州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日
锦州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环保局辽宁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锦州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以创建环境优美村镇为载体,引导农民树立清洁生产理念,提高农村经济发展质量,建设生产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1.创新模式,和谐发展。创建适合农村特点和发展水平的环保工作模式,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发展,在发展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2.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在技术、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3.统筹规划,形成合力。集中各部门力量,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项涉农资金和项目,确保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实施。
4.重点突破,总体推进。引导和推进一批基础较好的村镇率先达到环境优美村镇标准,在此基础上,推广先进典型,总体推进。
5.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根据不同区域特点,有针对性提出重点任务,项目安排要先急后缓,分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工作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趋势得到一定控制,农村饮用水源地得到保护,畜禽养殖业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建设1-2个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开展小流域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得到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基本达到“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