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置审批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市、区、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审批,并办理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市卫生局审批,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区、县(市)级卫生局审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卫生局审批。
四、进程安排
2007年完成市、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布局、规划、定点,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和示范社区建设。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达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的,限于2008年10月底前达到国家标准,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社区卫生覆盖人口达到90%。县(市)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2008年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完成规范化建设,社区卫生覆盖人口达100%。县(市)完成5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社区卫生覆盖人口达60%。
2009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部完成,“六位一体”功能进一步完善。
2010年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设备、人员等基本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诊疗人次占城市居民就医总人次50%以上,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缓解,各项预防保健工作切实得到加强。
五、职能配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城市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的基层组织,要坚持公益事业性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服务模式,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承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功能:
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