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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锦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向纵深发展,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制定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7--2010年设置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辽政发〔2006〕42号)为指导,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确保城市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设置原则

  1.公平性原则。面向广大社区居民,包括市内城区,各县(市)、松山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镇建制(街道)部分,根据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设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模、数量,保证全体社区居民公平地享有社区卫生服务。

  2.整体效益原则。依据区域卫生规划,科学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通过重组、改建、转型或功能转换等途径,建设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改造和转型企业医院建立,也可由综合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

  3.可及性原则。按居民从家步行10-15分钟可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设置。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不足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社区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全市城区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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