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积极向上级争取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建设专项经费。
--市民政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全市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管理办法。
--市人事局负责制定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聘任办法和吸引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市编委负责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级别、人员编制。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落实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和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的有关政策措施。
--市建委、规划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管理,确保规划落实。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三)明确权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所在区卫生局审核,报市卫生局审批;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区卫生局审批,报市卫生局登记备案。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卫生局审批。
(四)加大投入
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市、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社区卫生建设专项经费。2007年市财政补助经费100万元,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及建立健康档案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区政府补贴,各区财政今年按照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以后每年递增,逐步达到国家要求年人均不低于10元标准。
(五)强化监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权分工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其服务功能、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估,对达不到评估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限期整改或注销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开展“全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选活动”,逐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行为。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要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