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锦州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辽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辽宁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等文件精神,以布局规划为基础,以提高服务水平为努力方向,全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原则
1.行业管理,属地建设。市卫生局负责规划设置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划分市、区卫生局的监管权限。
2.整合资源,合理利用。按照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先行示范,逐步推开。按照国家、省达标建设要求,选择条件较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先行试点建设,使其达到示范标准,然后逐步推开。
4.社会公益,便民利民。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社区卫生服务的机构设置、服务功能都要从为了群众、方便群众、利于群众的根本目的出发。
5.分步实施,分段推进。按照国家、省政府现行有关政策要求,今年重点做好规划、定点、完善功能等工作,分阶段进行,到2010年基本达到国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