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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其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下达,各市不再另行下达。未列入自治区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另行下达分配指标。
  (二)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制度,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推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将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继续对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要细化服务措施,不断跟踪了解和帮助解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地支持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各种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就业专栏,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各级财政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通过努力,使全区 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在2007年自谋职业就业率达到75%以上。
  (三)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婚恋规定的除外),允许易地安置。凡跨地级市和跨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必须先由接收地地级市以上安置部门填报《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呈报表》,报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凡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转业士官的安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与部队大军区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档案,并给各市下达接收安置任务;凡未经统一集中交接,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区内各级各类机关,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到部队录聘用即将退役的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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