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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属于多个账户在不同时间段发生的缴费,要及时转移归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续。

  (2)属于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的多个账户缴费,只能保留最晚建账参保地的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转移合并到保留的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最晚建账参保地实际缴费基数确定。

  (3)对已同时领取几份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几份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支付完毕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务院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要求和统一部署,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具体调整方案,报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九、加快完善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为过渡到自治区级统筹创造条件

  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规定,进一步推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完善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以增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能力,为实现自治区级统筹、构建全区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十、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企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制定。

  十一、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目前仍在社区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各地要尽快将其纳入社区进行管理。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二、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确保业务经办畅通、快捷、优质、高效。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做到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牢固树立为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做到落实政策到位,发放待遇到位,服务工作到位;摸清底数确认到人,筹集资金发放到人,检查督促落实到人,以人为本服务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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