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城镇用人单位使用的城镇临时聘用人员,从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之月起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缴费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人员,从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补建个人账户,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
9.上述所称“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指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度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其中2003年1月起统一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上述所称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包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补缴利息按补缴年份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采取复利方式进行计算。
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1998年6月30日前按城镇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确定;1998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18%确定;2006年1月1日后按20%确定。
从2008年1月1日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参保缴费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凡经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判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的同时,一律加收滞纳金。
七、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明确新参保单位已退休人员待遇核定政策
1.城镇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计发标准重新核定其退休金标准,加上至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退休金,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规定补缴应缴养老保险费之下月起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没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发比例计算的退休金标准,加上至本单位参保缴费之月止国家规定的历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增加的退休金,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规定补缴应缴养老保险费之下月起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离退休金支付标准及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范围。
(二)明确参保人员流动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政策
1.参保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账户的建立和转移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